CL 131/5 |
第一三一届会议 |
2006年11月20-25日,罗马 |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 |
2006年10月2-3日,罗马 |
1.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第八十届会议于2006年10月2-3日举行。委员会所有下列成员出席会议:
比利时、捷克共和国、加蓬、危地马拉、菲律宾、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2. 委员会选举John Cornet d’Elzius先生(比利时)为主席,选举Noel D. De Luna先生(菲律宾)为副主席。
3. 章法委忆信,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WECAFC)由理事会1973年11月第六十一届会议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1条成立(第4/61号决议),其章程由理事会在1978年11月第七十四届会议上修订(第3/74号决议)。
4. 章法委注意到,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根据1997年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提出的各项建议,在对粮农组织法定机构进行一项普遍审查的前提下(第13/97号决议),于1999年9月在圣卢西亚卡斯特里举行的第九届会议上决定撤销其两个附属机构,即海洋渔业资源评估工作组和渔业经济学及规划工作组。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在该会议上还讨论了调整委员会结构的问题,考虑到粮农组织大会第13/97号决议反映的具有区域重点的法定机构应当对其成员国的需要更加敏感的愿望。关于法律和章程方面,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一致建议保持作为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的一个机构。
5. 章法委还注意到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第十届会议(2001年10月,巴巴多斯布里奇顿)和第十一届会议(2003年10月21-24日,格林纳达圣乔治)再次讨论了该委员会的结构改革问题。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在其上届会议上成立了一个加强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的闭会期间工作组,以探讨加强区域渔业管理的可能性,以及这种行动的成本、效益和其他影响。
6. 该工作组于2005年7月份在多米尼加共和国蓬塔卡纳举行了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10月份,就在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之前在特立尼达的西班牙港举行。该工作组认为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应当保持作为粮农组织章程第VI条的一个机构,不应当改为第XIV条的一个机构,并通过了《西部中大西洋渔业章程修订草案》。
7. 随后,在其第十届会议(2005年10月,特立尼达西班牙港)上,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批准了《章程修订草案》,同意下一步将是把章程提交粮农组织理事会下届会议批准。
8. 章法委审议了作为本报告附录I的所附理事会决议草案以及《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修订章程》,并认为均符合本组织的基本文件,法律形式适当,并建议将《修订章程》提交理事会2006年11月份的第一三一届会议批准。
9. 章法委审议了题为“加强粮农组织各开放委员会成员规则”的CCLM 80/3-Rev.1号文件。关于这一事项,它注意到,在编制《修订的2006-2007年工作计划和预算》的框架内,总干事授权关于理事会各委员会的部际工作组对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6条规定成立的理事会五个委员会(商品问题委员会、渔业委员会、林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和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现有安排进行审查,这几个委员会往往称作“开放委员会”,因为其成员不受一定成员国数量的限制。
10. 关于上述各委员会的成员,章法委注意到,粮农组织《基本文件》(第G、H、I、J和K部分)提供了管理其中各个委员会、尤其是“届会”和“出席”的具体议事规则,这些规则按照类似的方法起草,规定这些委员会“应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希望成为委员会成员,并打算参加委员会工作的那些成员国组成”,和“该通知……可随时提出,以此获得的成员资格应为一个两年度……”。关于这一问题,章法委注意到关于理事会各委员会的部际工作组得出的结论是,关于成员资格通知的两年度规则造成了反复和耗时的行政过程,而又没有给委员会的实质性工作提供任何附加值。
11. 章法委认为,虽然需要正式确认成员实际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避免对审议活动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另一方面同样明显的是,以每两年度末成员资格到期为基础的现有系统,给常驻代表、政府办公室和秘书处产生了行政负担。减轻这一负担将大大促进管理方面的增效节支。
12. 章法委注意到允许成员资格从一个两年度延续到下一个两年度,其一个重要的结果将是提供足够数量的成员以产生可行的法定人数。它还认为应当采用“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就失去成员资格”的原则。在这一方面,章法委注意到,关于粮农组织理事会成员的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7条规定,“理事国如……连续两次没有出席理事会的会议,则应视为已经辞职。”
13. 章法委注意到,实际上,成员将书面通知总干事其参加理事会一个或几个“开放委员会”的工作的愿望,只要该成员没有连续两次未出席该委员会的会议,或未通知其退出的愿望,它在该特定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将保持有效。
14. 章法委认为,应当对有关的各项成员规则进行修订以反映这些考虑。它还建议,实施拟议规则的第一个两年度中将仍然需要提交通知表,以便确定各开放委员会的最初成员。
15. 章法委建议将列作本报告附录II的修订规则草案提交理事会2006年11月的第一三一届会议批准,随后提交2007年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
16. 章法委忆及,理事会在2005年11月的第一二九届会议上审议了近东区域在财政委员会中的代表问题,这是一项根据近东区域主席的要求列入理事会议程的一个议题。在该届会议上,理事会“要求各区域小组进行非正式磋商,以便使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能够审议这一事项,并向理事会2006年11月份的会议提出建议”(CL 129/REP文件第66段)。
17. 章法委注意到,各区域小组之间进行了非正式磋商,但还需要更多时间才能形成共同的立场。因而,章法委推迟到其下届会议再审议这一事项。
18. 委员会审议了题为“成员获得监察长报告”的CCLM 80/5号文件。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一份附录,该文件包括就同一主题事项为财政委员会编写的一份文件,并向其提供了第一一五届会议报告的一份摘录。财政委员会在2006年5月份的第一一三届会议上要求收到一份有关今后可能向成员提供内部审计报告的文件。在这一方面,会议提及2004年12月23日联合国大会第59/272号决议,根据这项决议,“未提交联合国大会的内部监督事务厅的原始报告,应根据请求提供给任何成员国”。联合国大会还决定,“出于保密原因或避免侵犯内部监督事务厅调查所涉及个人正当程序权利的风险,当获得某份报告不适当时,在特殊情形下该报告可由内部监督事务厅副秘书长酌情修改或不提供,副秘书长将向提出要求的一方提供这样做的理由”。章法委还注意到,向财政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提供了从粮农组织总体监督框架范围内看待这一事项的详细情况,以及关于联合国最近的做法的情况,并认定如果财政委员会认为粮农组织应实施一项类似的措施,则实施该项程序的条件应由章法委审查。
19. 章法委注意到,财政委员会在其第一一五届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建议理事会根据请求向成员提供最终审计报告,但须听取章法委可能提出的意见,尤其涉及成员可能认为按照其立法受到限制的信息。更具体而言,关于调查报告,委员会注意到鉴于一些成员提出的各种关注和相关考虑,包括联合国已经确立的修改或不提供报告的标准,将要求章法委进一步提供详细指导,从而可能向理事会提出一项建议。此外,章法委注意到,正如CCLM 85/5号文件在法律办公室和监察长办公室与联合国系统所有其他组织对应办公室进行磋商之后所反映的那样,虽然联合国内部监督事务厅制定的标准可构成实用的参考,但就这项程序的实施提出了一些额外的关注,这些关注应当在粮农组织将采用的标准中得到充分反映。这些标准将适用于监察长办公室的所有报告,无论是对审计报告还是对调查报告都应适用。
20. 章法委考虑到其可获得的所有信息和粮农组织尚未对最近完成的“对联合国、基金、计划和专门机构的治理和监督的全面审查”进行研究,也未对其影响进行评估这一事实,它同意建议对要求获取监察长办公室报告的请求采用以下临时标准:
“修改或不提供监察长办公室报告的临时标准
1. 监察长将努力根据请求向成员提供内部发表的原始报告。在同意成员提出的一项请求之前,监察长将与法律办公室、人力资源司以及他/她认为在这种情形下适当的其他司磋商。
2. 监察长可按照以下标准不提供或修改报告:
(a) 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不向成员提供报告:
(i) 该报告含有按照某一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具有或可能被认为具有限制性的信息,除非经该成员接受该报告可以发布并按照该接受条款发布;
(ii) 从这项请求的条件,或从与这项请求有关的情形可见,保密性无法得到保障,或者这项请求努力实现的目标与本组织的身份不符;
(iii) 该报告无法加以充分修改,以保护监察长办公室许诺加以保密的原告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的身份;
(iv) 该报告是一份临时报告而非最终报告;
(v) 虽然该报告是一份最终报告,但与依其采取的行政行动有关的审理过程仍在进行,或者已提交上诉委员会,或者已提交国际劳工组织行政仲裁法庭,或者针对这项行政行动的所有上述可能尚未耗尽;
(vi) 所报告的事项,或相关事项,仍在由监察长办公室、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构或组织或国家当局进行调查;
(vii) 该报告已被监察长办公室撤回;
(viii) 该报告的披露可能对个人造成直接和严重的伤害;
(ix) 不损害第3款的一般性质,监察长有任何重要原因将向提出要求的成员通报。
(b) 在提供给成员之前报告可作以下修改:
(i) 删除姓名或将暴露原告或合作证人的其他词语;
(ii) 删除将暴露已被澄清指控嫌疑的调查对象的身份的姓名和其他词语;
(iii) 删除将暴露已经许诺予以保密的个人或实体的身份的姓名和其他词语;
(iv) 删除举报人等,无论是个人还是实体,如果这样做最有利于调查;
(v) 添加自该报告编写以来提出的对该报告中的信息进行澄清或纠正的,或涉及该报告的结论或建议的信息。
3. 在所有情形下,监察长应向提出要求的成员说明不提供或修改报告的理由”。
21. 章法委表示认为此类标准应当是临时性的。章法委向理事会建议,监察长办公室和法律办公室应当根据取得的经验监督这项标准的实施,以便使章法委能够酌情在今后的各届会议上加以修订。
22. 章法委认为拟议标准第2(a)(ix)款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因此应留给理事会审议。
23. 章法委注意到,理事会在2005年11月份的第一二九届会议上,在承认确立已久的法律原则即就粮农组织的待遇而言职工的个人身份参照有关职员国籍法决定的重要性的同时,要求章法委进一步审查这项建议的某些方面,并向其2006年11月份的例会报告。
24. 章法委收到了其2003年10月份第七十五届会议以来对这一事项进行审议的详细情况。章法委获悉国际劳工组织行政仲裁法庭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了两项裁决,认定被告组织拒绝承认与职工形成生活伙伴关系的个人的配偶地位是错误的。这些案例被退回被告组织以考虑原告的权利。章法委还获悉,向粮农组织提出的一项配偶利益的索赔仍在行政仲裁法庭的审理中,预期将于2007年初作出裁决。
25. 章法委获悉它将在2007年春季会议上收到一份关于该案件结果的详细说明。在不以任何可能的方式预先判断该案件结果的前提下,章法委指出,本组织将不得不对与原告事实和法律条件相同的任何其他职工应用该裁决的任何结论。
26. 一位成员询问了按照其他委员会的做法,把章法委文件登载在粮农组织万维网站上的可能性。秘书处解释,按照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V条,“委员会的会议应秘密进行,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这一条款与章法委处理的一系列事项的保密或敏感性质一起,导致形成了章法委目前的做法,即文件分发给章法委成员和仅根据请求分发给任何成员,但不公开登载在粮农组织万维网站上。鉴于这项考虑,章法委同意章法委文件今后将登载在粮农组织万维网站上的建议,但法律办公室认为具有保密性质的那些文件除外。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办公室将在相关会议上告知章法委这种保密的原因。
27. 章法委获悉,1995年2月份以来一直担任章法委秘书的Luis M. Bombín先生将从本组织退休。章法委希望对Bombín先生为章法委提供的杰出服务公开表示十分感谢,并祝愿他在今后的努力中取得最大的成功。
理事会第…/…号决议草案
理事会
忆及理事会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VI-1条成立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并颁布其章程的1973年第4/61号决议,
还忆及理事会修订《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章程》的1978年第3/74号决议,
考虑到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在其第十二届会议(2005年10月,特立尼达西班牙港)上一致同意其章程的修订条文,并请理事会予以批准,以便加强该委员会,从而促进整个西部中大西洋地区海洋生物资源的有效养护、管理和开发,
决定批准修订的《西部中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章程》如下:
1. 委员会总目标
在不损害沿海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委员会应按照《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促进其管辖范围内海洋生物资源的有效养护、管理和开发,并处理委员会成员所面临的渔业管理和发展的共同问题。
2. 一般原则
a. 委员会应充分注意《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及其相关文书的条款并促进其应用,包括对渔业管理采取谨慎方法和生态系统方法。
b. 委员会应确保对小规模、手工和生计渔业的适当重视。
c. 委员会应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密切合作。
3. 管辖水域
委员会管辖范围应是以以下划线为界的西部中大西洋的所有海洋水域:
从南美洲海岸南纬10o 00'的一点,沿该海岸向北经巴拿马运河的大西洋入口;然后继续沿中美洲和北美洲海岸至该海岸北纬35o 00'的一点,然后沿该纬线向正东延伸至西径42o 00';然后沿该径线向正北延伸至北纬36o 00';然后平行向正东延伸至西径40o 00';然后沿该径线向正南延伸至北纬5o 00';然后沿该纬线向正东延伸至西径30o 00';然后沿该径线向正南延伸至赤道;然后沿赤道向正东延伸至西径20o 00';然后沿该径线向正南延伸至南纬10o 00';然后沿该纬线向正西延伸至南美洲海岸南纬10o 00'的原始点。
4. 品种
委员会应涵盖所有海洋生物资源,但不损害该水域其他主管渔业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组织或安排的管理责任和权力。
5. 成员资格
委员会应由本组织以下成员和准成员组成,即其领土全部或部分位于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沿海国家,或其船只在委员会管辖范围从事捕鱼活动的国家,这些国家应书面通知本组织总干事,表示它们希望成为委员会成员。
6. 委员会的职能
委员会应具有如下职能和责任:
a. 通过鼓励成员之间合作的体制安排对改进管理作出贡献;
b. 协助其成员实施相关国际渔业文书,尤其是《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及其相关的各项国际行动计划;
c. 帮助渔业管理人员发展和实施充分考虑到环境、社会、经济和文化关注的渔业管理系统;
d. 不断审查该地区渔业资源和相关产业的状况,促进交流相关信息;
e. 促进、协调和酌情组织或开展与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海洋生物资源有关的研究,包括渔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并设计为此所需的计划;
f. 促进、协调和酌情开展对统计、生物、环境和社会经济数据及其他海洋渔业信息的收集、交流和传播以及对这些数据信息的分析或研究;
g. 为使成员能够确保渔业管理决定以可获得的最佳科学证据为基础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咨询;
h. 就管理措施向成员国政府和主管渔业组织提供建议;
i. 就监督、控制和监视提供建议并促进有关这些事项的合作,包括联合活动,尤其涉及区域或次区域性质的问题;
j. 促进、协调和酌情加强机构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尤其是通过在委员会主管领域内的教育、培训和推广活动;
k. 促进和鼓励按照《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使用最适当的渔船、渔具、捕捞方法和收获后技术;
l. 通过促进实施国际接受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标准,促进鱼和鱼品贸易;
m. 推动和促进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以及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兼容性;
n. 协助成员和适当时根据成员的要求促进其各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界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开发;
o. 酌情协助成员预防和根据相关各方的要求解决渔业争端;
p. 促进其成员与委员会服务区和临近水域的所有主管机构之间的联络;
q. 为确保委员会的长期运作争取资金和其他资源,并酌情设立一项信托基金,接收为此提供的自愿捐款;
r. 充当为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的有关举措向其成员提供独立资金的渠道;
s. 制定其工作计划;
t. 为委员会实现上述宗旨开展可能需要的其他活动。
7. 机构
1. 委员会的会议每两年应至少举行一次。
2. 委员会可为完成其任务,尤其是为处理其管辖范围进一步划分产生的特别问题临时设立其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3. 设立任何附属机构需经总干事肯定本组织预算有关章节拥有必要的资金。在作出任何涉及与设立附属机构有关的支出的确定之前,委员会必须收到总干事关于其行政和财务影响的报告。
4. 委员会秘书应由总干事任命,并在行政上向其负责。
5. 与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的任何财务活动应遵循本组织财务条例的有关条款。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其副代表或顾问,出席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会议时的支出,以及观察员出席会议时的支出,应由各自政府或组织承担。
8. 报告
委员会应以适当的间隔向总干事提交关于其活动和建议的报告,以便总干事能够在制定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以及向大会、理事会或理事会各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文件时考虑到这些报告。总干事应通过理事会将委员会通过的具有政策影响或影响本组织计划或财政的建议提请大会注意。委员会每份报告的副本一旦获得即应向委员会成员和本组织其他成员国和准成员以及国际组织分发,供其了解情况。
9. 观察员
1. 不是委员会成员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或准成员,可在提出请求后,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酌情出席委员会和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2. 不是本组织成员但却是联合国、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国家,在提出请求并经委员会批准后,可按照本组织大会通过的授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规定,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
3. 委员会应为在委员会活动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政府间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并按照其议事规则参加其会议作出规定。
4. 国际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委员会与这些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应遵循本组织的章程和总规则的相关条款,以及本组织的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原则。
10. 议事规则
委员会可通过和修正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这些议事规则应与本组织的章程和总规则以及大会通过的各种委员会需遵循的原则声明保持一致。议事规则及其修正案应在总干事批准后生效。
11. 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委员会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就共同感兴趣的事项进行的合作应按照本组织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
对本组织总规则第XXIX.2条、第XXX.2条、第XXXI.2条、
第XXXII.2条和第XXXIII.2条的修正
大会,
注意到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其第八十九届会议(2006年10月2-3日,罗马)上关于本组织总规则第XXIX.2条(商品问题委员会的成员)、第XXX.2条(渔业委员会的成员)、第XXXI.2条(林业委员会的成员)、第XXXII.2条(农业委员会的成员)以及第XXXIII.2条(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成员)拟议修正案的意见;
考虑到理事会在其第一三一届会议(2006年11月20-25日,罗马)上同意将本组织总规则上述第XXIX.2条、第XXX.2条、第XXXI.2条、第XXXII.2条以及第XXXIII.2条的拟议修正案转交大会批准;
注意到要求每两年度提交理事会“开放委员会”成员通知的这些规则,造成了反复而耗时的行政过程,而又未给这些委员会的实质性工作增添任何价值;对关于这些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上述规则的拟议修正,将允许精简与成员参加委员会有关的行政程序;
还注意到必须正式确认成员实际出席上述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避免对审议活动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同样明显的是,以成员资格在每个两年度末到期为基础的现行方法对常驻代表、政府办公室和秘书处产生了行政负担,减轻这一负担将大大促进管理方面的增效节支;
忆及,连续两次未能出席本组织领导机构之一的会议就丧失成员资格的原则,已经体现在关于粮农组织理事会成员资格的本组织总规则第XXII.7条中,该条规定“如果……理事会的一个成员连续两次没有出席理事会的会议,就应视为已经辞职。”;
决定:1
修正本组织总规则第XXIX.2条、第XXX.2条、第XXXI.2条、第XXXII.2条以及第XXXIII.2条如下:
“2. ……的通知,可随时提出,而由此获得的成员资格应为一个两年周期视为始终有效,除非该成员连续两次没有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或通知退出委员会。在委员会每届会议开始时,总干事应散发载有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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